名称: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备案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2008〕218号),《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等。
申请条件: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企业产权(出资权益)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省国资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办理材料:1、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3、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4、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决策)文件;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6、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地点: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
办理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871-63605032
办理流程:
附件: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