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办理事项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6年12月31日国资产权〔2006〕306号)、《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等制度法规。
申请条件:产权转让经济行为应符合转让方企业的规划发展战略及资本优化配置方向。(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二)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采取场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产权的应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
办理材料:(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实施)方案;(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五)合格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办理预审地点:国资监管机构(云南省属企业在云南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各地州属企业在各地州国资委)。预审后的,法定产权变更登记由转让标的企业的工商行政管理主管机关负责。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871-63605032、63605031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