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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评价和财务监督处服务流程

发布日期:2015-07-31

 

为实现求真务实、服务高效的工作要求,统计评价和财务监督处各项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属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事项名称:省属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设定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省属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

申请范围: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报送事项:

1、财务决算报告事项,包括: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要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及利润分配方案等资料。

财务决算报告正式报送文函,主要包括: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对于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企业有关情况的说明等。

2、财务决算报告编制重要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情况、合并范围变动情况、资产损失管理情况等;

3、财务决算审计事项,包括:向国资委上报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备案报告,并按规定附报相关备案表及证明材料。

报送期限:财务决算报告事项应于每年320日之前以正式文件向省国资委报送,并按规定附报相关材料。财务决算报告编制重要备案事项、财务决算审计事项应于每年113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

报送地点及电话:省国资委1403室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63605024

二、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事项名称: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设定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和《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

申请范围:云南省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中央监管企业除外)应当向省国资委报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报送事项:

1、对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与财务决算报告工作相结合,有关材料比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有关规定报送。

2、地州国资监管机构及省级有关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1)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2)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报送期限:一般应在每年430日前报送,具体按照当年印发的文件规定时限报送。

报送地点及电话:省国资委1403室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63605024

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事项名称: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设定依据: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实施细则》开展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工作。

申请范围: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按照会计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分别确认。

报送事项: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表》及其电子文档。

2、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分析说明,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客观增减因素、期初数据口径、与上期确认结果的对比分析、相关参考指标大幅波动或异常波动的分析说明和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客观增减因素证明材料。

报送期限:企业应于每年530日前向省国资委报送规定的材料;当年进行企业负责人任期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的,应当一并报送。

报送地点及电话:省国资委1403室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63605929

四、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事项名称: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设定依据:依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开展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工作。

申请范围: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需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展清产核资的申请报告,履行申请程序。

办理程序:

1、申请立项,包括:由母公司统一向省国资委申请立项、企业报送申请报告、确定清产核资范围、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聘请中介机构。

2、账务清理。

3、资产清查。

4、价值重估。需进行重新估价的,要在立项申请中专项说明,清产核资前已经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原则上不进行价值重估。

5、损益认定。

6、报表编制,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基础表》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

7、中介审计

8、结果申报。提出申请的企业应从收到立项批复文件起6个月内项省国资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需延长申报时限的,须报经省国资委同意。

9、资金核实,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资金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10、账务处理,企业根据有关处理决定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1、企业情况简介;

2、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3、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4、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5、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6、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附报能够说明开展清产核资理由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

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的材料具体包括: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清产核资基本情况简介;

2、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3、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所有开展清产核资的子企业,并以电子文档格式附报。

(三)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四)企业各项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的原始凭证资料及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如材料较多应单独汇编成册,编注页码,列出目录。

报送地点及电话:省国资委1403室资产统计与财务监督处6360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