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
设定依据:《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文印发)
申请条件: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办理材料:经济行为决策文件,公司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其他需要补充提供的附件。
办理时间: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办理地点:产权登记系统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0871-63617195
占有登记办理流程:
变动登记办理流程:
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附件: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登记证样式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
附件2: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情况表
附件3:企业产权登记表(式样)
附件4:其它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