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云国资监督〔2023〕12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各有关单位更好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省省属企业商业贿赂案件频发,不仅破坏了省属企业政治生态,也破坏了经济发展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损害了以诚信为基石的市场竞争原则,造成了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目前,我国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无论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行政处罚还是根据《刑法》予以刑事处罚,均属于事后补救行为。为前移国有企业业务风险控制关卡,规范国企经营投资行为,打破国有企业间商业贿赂信息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一处贿赂,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新机制,云南省国资委结合工作实际,联合云南省财政厅依据相关规定制定了该《办法》。《办法》的出台,将有效预防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助力构建清廉商业伙伴关系,最大限度降低商业贿赂行为对国有企业的侵害,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交易透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商业贿赂行为界定、信息运用、工作职责和要求、责任追究、附则六个章节,重点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情形、认定流程、信息运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作了统一明确。一是界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的七种主要表现和六种具体情形,其中,七种主要表现为给付或收受财物、费用、利益、回扣、佣金、索贿、其他输送和收受利益的行为。明确了认定商业贿赂的行为和列入商业贿赂名单的所需必要证据材料,规范了认定商业伙伴贿赂行为的操作流程,国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收集、审核、告知、入库四个程序进行。二是明确了信息运用规则,各国有企业必须在遵循依法依规、审慎负责的基础上,坚持“谁认定、谁负责”原则,将线上管理平台作为国有企业开展业务合作的前置程序,对被认定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商业伙伴,细分四类处置手段和四类禁止合作观察期的情形,按照合作项目进展情况采取终止执行、暂停执行、继续执行合同或终止合作洽谈等处置手段。同时,明确了商业贿赂名单仅在国有企业之间共享,不对外公开或扩大适用范围,其他国有企业对非本企业录入的商业贿赂名单参考使用。三是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各国有企业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以及商业贿赂名单管理平台的使用权限和授权管理范围。明确了国有企业应将反商业贿赂纳入合同管理,在与商业伙伴签署商业合同时,应约定不得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损失。四是明确了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依规问责的五种情形。设置了商业伙伴对其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和适用过程中异议申诉环节,并对受理申诉机构和受理申诉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云南省省属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州市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出资企业加强反商业贿赂管理。
相关文档: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