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资委于2023年10月8日印发了《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国资综合〔2023〕1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便于各级、各有关单位更好理解《实施意见》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2年11月,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23年3月,省国资委修订印发了《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了设置安全总监的相关要求。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并借鉴了新疆、宁夏、青岛等应急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办法,省国资委制定该《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三条,重点对安全总监任职基本条件、工作职责、工作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省属国有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等内容。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二)对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赋予安全总监的职权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对安全总监每年向企业领导班子、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述职,安全总监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对重大事项作出报告等内容进行明确。
(四)对安全总监应按照企业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和本企业实际进行选拔、任免、管理和考核,享受总经理(总裁)助理同等工作待遇和薪酬待遇等内容进行明确。
三、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和所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相关文档: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