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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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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文件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云国资综合〔2024〕93号)

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4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国资委      

2024726日  


省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范应急管理,促进国资国企更好担当社会责任,增强应急工作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第三条 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应急宣传和演练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管理是指省属企业在政府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应急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按照职责和权限,省国资委统筹推进本系统内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省属企业负责组织和领导本企业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应急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服从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调度。

(二)负责指导本系统企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开展应急评估、管理、培训、宣传和演练等。

(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加强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

(四)落实各项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措施,及时有效应对本系统企业各类突发事件;主动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对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突发事件的报告、处置和善后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信息披露、新闻危机处置。

(五)适当组织、参与企业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组织、协调、参与社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

(六)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企业应急管理理念模式、手段方法的创新,充分发挥应急管理、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和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辅助决策作用。

(七)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企业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第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应急管理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管理责任制,应急管理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总责。省属企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统筹协调和管理企业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负主责。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本企业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和各类突发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 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成立应急领导机构,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和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兼)职应急管理人员。

(二)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分管部门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在跨界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负责综合协调企业内部资源、对外联络沟通等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和相关工作计划,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主要任务、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转移、应急资源配备及调用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明确应急预案管理机构,统筹建立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将所属全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应急管理体系;所属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领域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类型应急预案;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督促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根据需要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度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管理投入、突发事件处置演练、专(兼)职救援队伍和应急平台建设等工作;对参股等其他类子企业,省属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公司章程、经营合同、协议书等明确各股东方的应急管理责任。要严格应急管理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第十 省属企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体系、主要任务、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应急联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第十 相邻或相关国有企业可以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各单位间信息通报、组织指挥体系对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急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抄送省国资委。

第十六条 专项预案涉及的有关企业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应急工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应急响应措施、处置工作程序、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力量等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需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具体任务编制行动方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指挥协同、力量编成、行动设想、综合保障、其他有关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七条 启动应急管理后,相关应急企业应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并跟踪应急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将应急管理培训作为有关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对与应急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专业救援人员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培训。

第十九条 对需要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职工群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管理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地震、台风、风暴潮、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省属企业或其所属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企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企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企业等,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应急为重要内容的演练。省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应急演练。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企业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物资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省属企业加强对所属企业应急演练的评估指导。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将应急管理中长期计划或规划、预案编制、培训、宣传、演练等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社会救援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开展应急救援,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省属企业应按照政府及有关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在能力范围内积极提供电力、通讯、油气、交通等救援保障和食品、药品等生活保障。


第五章 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定期评估制度,分析应急管理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应急管理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应急管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应急管理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州(市)国资委可参照本办法,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依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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