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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府信息公开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文件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云国资综合〔2023〕48号)


各省属企业: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省国资委2023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国资委

      2023323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省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

第三条 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范围内的省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省属有关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加省属有关企业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省属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省属企业依据省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见附件1):

第一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交通运输企业

第二类:主业从事冶金、机械、电子、电力、建材、医药、纺织、仓储、旅游、通信的企业

第三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

企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主营业务内容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条 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后要对安全生产风险的变化进行重新评估,依据安全风险情况及时向省国资委申请调整安全生产监管分类;省属企业经营范围或业务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生产风险增加或下降的,要向省国资委申请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调整,并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按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第六条 省属企业要评估所控制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参照省国资委分类监管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根据所控制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风险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七条 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自觉接受国家、省、所在州(及区、县(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全面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

(九)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第九条 省属企业分管专职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抓好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条 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安全风险分析安全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八)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督促设施、设备管理者和使用者定期进行安全检测、检验、检查;

(十)督促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本单位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要根据与省国资委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组织层层签订,将安全生产压力传导到一线,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落一人。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省属企业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对其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以及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所控制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所控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二)将所控制企业纳入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省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1.安全生产监管一类企业,集团总部应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级部门,设安全总监职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少于70%

2.安全生产监管二类企业,集团总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置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3人;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级部门,设安全总监职位专职安全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少于60%

3.安全生产监管三类企业,集团总部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级部门。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属企业的所控制企业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交通运输的,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类企业管理,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级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5人,全面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不少于50%

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交通运输以外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级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人。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省属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并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从业人数等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薪酬应高于同职级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应优先考虑其职务晋升、年度休假和评优评先等。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安全总监的任职资格

安全总监应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熟悉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制度、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熟悉安全管理体系,掌握本企业的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熟悉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能够及时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取得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满3年。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并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省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并将落实情况随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同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本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对辨识出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加强安全风险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位员工熟悉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内部网络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党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经理总裁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鼓励省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省属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在关键时间节点、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务必严格遵守,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时,做好详细记录,第一时间报告带班领导并及时处置,不得延报、误报和漏报。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五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220前将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季度、年度对本企业(包括所控制企业和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并填制报表(见附件2、附件3),于次季度首月15日前和每年1220前报省国资委。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省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结合实际报告省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省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并尽快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省国资委。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省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省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国资委报告。

(四)在省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省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公布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上报省国资委。

第四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省国资委。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正式批复后,企业纪检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严格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国资委按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责问责,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相关线索移交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督促、指导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省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提醒、督办、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改正。

省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省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省属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五条 省国资委根据省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严格按照省属企业负责人考核相关规定,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任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见附件4

省属企业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考核规定年度考核扣1-10分或直接降低考核级别,任期考核减半计算。

第四十六条 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利润指标中予以扣减。

第四十七条 省属企业负责人考核中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处理的,取消其参加省国资委组织或者参与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领域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第四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最好水平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省属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通报表扬

 

第七章   

第五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国务院对特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省国资委监管的其他省属企业,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国资监管机构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国资综合﹝202251同时废止。

 

附件1.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2.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3.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4.省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分降级处理细则


附件1

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表

 

第一类企业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航空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戎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类企业

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类企业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附件2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季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季度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概况

事故原因

事故类别

死亡人数(含失踪)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备注


1

 

 

 

 

 

 

 

 

 


2

 

 

 

 

 

 

 

 

 


3

 

 

 

 

 

 

 

 

 


4

 

 

 

 

 

 

 

 

 


5

 

 

 

 

 

 

 

 

 


6

 

 

 

 

 

 

 

 

 


备注:(1)表中事故类别按以下分类填写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他爆炸 19.中毒窒息 20.其他


      (2)交通运输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列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3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                                            20    年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事 故 级 别

总计起数()

死 亡 人 数   (含 失 踪)

 重伤人数(人)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备             注


1

一般事故

 

 

 

 

 


2

较大事故

 

 

 

 

 


3

重大事故

 

 

 

 

 


4

特别重大事故

 

 

 

 

 


5

其他

 

 

 

 

 


6

合计

 

 

 

 

 


单位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制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4

 

省属企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降级扣分处理细则

 

省属企业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考核之中,主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分类及事故的起数、性质、级别和责任情况,与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一、降级

(一)省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等次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的省属企业。

2.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省属企业。

3.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二类省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类省属企业。

4.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规定降级起数,且承担主要责任的省属企业(详见表1)。

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事件,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省属企业。

 

类型

一般亡人责任事故(起数

较大责任事故(起数

类企业

5

2

第二类企业

3

1

第三类企业

2

1

1


(二)省属企业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省属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次予以降低一级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瞒报事故的省属企业。

2.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达到规定降级起数,且省属企业承担主要责任的(详见表2)。

类型

较大责任事故(起数

重大责任事故(起数

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起数

类企业

4

2

1

第二类企业

2

1

1

第三类企业

1

1

1

2

二、扣分

(一)省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起数未达到降级标准的,按以下标准对省属企业负责人考核扣分(详见表3)。

 

类型

一般亡人责任事故(分/起)

较大责任事故(分/起)

第一类

2—4

5—10

第二类

4—8

/

第三类

5—10

/

3

(二)省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多方共同承担责任,按以下标准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扣分(详见表4)。

类型

一般亡人责任事故(分/起)

较大责任事故(分/起)

重大责任事故(分/起)

第一类

1—2

3—6

8—10

第二类

2—4

6—10

/

第三类

4—8

/

/

4

(三)省属企业年度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承担管理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等非主要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对省属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扣分(详见表5)。

类型

一般亡人责任事故(分/起)

较大责任事故(分/起)

重大责任事故(分/起)

第一类

0.5—1

1.5—3

4—8

第二类

1—2

3—6

/

第三类

2—4

/

/

5

三、其他

省属企业因安全生产受到业绩考核降级处理后,不再另外降分。



相关文档:云南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