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2026-06-11

近日,云南省国资委印发了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监督20267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加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办法》精神,进一步做好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国资国企赋予了新的使命责任,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作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强调要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形成覆盖全面、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在此背景下,202512月,国务院国资委修订《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并发布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6,以下简称46号令),将责任追究情形由原来的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98种,同时明确各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46号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省国资委在《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的基础上,参照46号令在责任追究方面的新规定新要求,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九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一是规定《办法》制定目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定义以及工作原则等内容。二是坚持政治引领,突出党对省属企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责任追究工作全过程三是强调在责任追究工作中,深入调查违规情形背后存在的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线索。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一是明确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在11号文的基础上,新增金融业务科技创新”两个方面责任追究情形,增加集团管控方面“对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企业战略定位、功能作用发挥及省国资委明确的改革发展任务、目标未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追责情形;二是聚焦企业经营投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新增完善无关多元、多层架构、控股不控权、挂靠经营、转包和违反规定分包等28种追责具体情形,将责任追究情形从11号文的11个方面72种增加到13个方面101种。

第三章 资产损失和不良后果认定。一是深入贯彻落实违规必究、从严追责”监管要求,按照制度面前一律平等,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工作思路,在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沿用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1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二是新增其他不良后果分类,从直接结果和负面影响两个维度界定不良后果,将其分为一般不良后果、较大不良后果、重大不良后果3类,对应违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以及影响主要在涉事企业、行业或省属企业整体、社会和国家3个层面,为后续责任和处理认定奠定基础。

第四章 责任认定。一是规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划分,根据工作职责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同时明确了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追责的情形;二是明确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的条件和程序,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从组织科技研发、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规定免责的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一是规定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6种方式,细化被处理对象扣减薪酬处理的具体标准,明确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规定减轻或免除处理的程序;二是明确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涉嫌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的问题和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三是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明确相关责任人已经退休、调任离职的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责分工,规定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界限和工作机制,强调省属企业应当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同配合,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一是规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一般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或调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二是强调整改要求,省属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严守依法合规经营管理底线。对企业经营行为中的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衔接的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三是规定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加大信息化手段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运用力度。

第八章 附则。一是规定省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国资委备案。二是明确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各州(市)国资委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省属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本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其他企业参照执行。受托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指导委托监管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相关文档: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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