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国资党﹝2017﹞107号
各省属企业党委:
现将《云南省国资委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
2017年7月27日
云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国资委管理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组织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的档案材料,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云南省委组织部省管干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是指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在档案和材料收集、整理、审核、利用、转递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确保企业领导人员档案齐全、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管理坚持管人与管档、用档相结合的原则。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档案使用部门共同配合做好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分工明细、责任到位、相互协作、信息畅通的档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管理档案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的接收、建立、保管和转递工作;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档案材料;
(三)办理档案的查阅和借阅;
(四)及时补充、更新档案材料;
(五)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材料收集与归档
第七条 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由档案材料形成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共同做好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第八条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在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职后1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档案移交单位须积极配合完成资料审核、补充、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新增的涉及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相关材料,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须在材料形成之日或收到之日1个月内将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归档,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1年内整理归档。
第十条 对送交归档的材料,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须严格审核把关、逐份登记,对制作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材料,须退回移交单位重新规范制作、完善手续。
第十一条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第四章 档案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规定,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须对查借阅单位范围、事由、手续、人员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三条 查阅单位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印章,查借阅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必须是所在单位正式党员干部,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或介绍信查阅企业领导人员档案。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的具体材料。
第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档案。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一般只提供查阅,除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外,一般不外借。外借档案时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所借档案须在借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十七条 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查借阅档案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严禁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工具拍摄(复制)档案信息。对违反安全保密要求造成干部档案信息泄露的,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档案的转递制度》的要求,做到合格、及时、安全、规范地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的转递(包括转入和转出)由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会同有关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完成。
第二十条 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有关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调动、任免职通知后,15天内应将转入、转出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好,转递到新的主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中共党员)送取,不得到普通邮局邮寄或交本人(含亲属)自带;
(二)转出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档案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转递档案材料通知单”的项目内容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四)收到档案的部门,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将回执寄回;转出档案,逾期1个月未退回执,转出单位应写信或电话催问,以防丢失;
(五)转递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档案材料原则上须通过组织部门的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其他人员干部档案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无障碍浏览
关闭窗口
网站地图
网站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