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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Yunnan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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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17-07-29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国资党﹝2017106

 

各省属企业党委:

现将《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       

                          2017727日        

 

 

云南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切实把好人选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是指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拟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企业党委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从业提出结论性意见。

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相关责任人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

第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评价工作由省国资委党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式

  拟提任或者进一步使用的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应当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情况;

(二)是否存在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和“四风”问题;

(四)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省属企业党委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意见内容包括:

(一)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结论性评价;

(二)对巡视、审计、监事会监督等工作中发现和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的核查情况;

(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个人提名或者推荐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人选时,应当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作出书面评价,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未担任省属企业党委书记的其他正职领导人员、分管领导人员对人选廉洁从业情况进行书面评价,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省属企业党委向省国资委党委报送人选任职请示、任前备案请示或者任后备案材料时,一并报送经密封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建立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廉洁从业评价档案。将企业党委的评价意见原件归入拟任人选本人档案,将其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评价意见原件、拟任人选本人的书面说明原件一并归入文书档案。文书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10年。

 

第三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一条  在省属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明确提出人选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中止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人选廉洁从业情况说明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不得提拔任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因失察、失误导致对省属企业领导人员人选的廉洁从业评价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评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其选拔任用廉洁从业评价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十五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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