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年报审计工作质量,客观评价审计机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约束审计机构行为,省国资委于2022年9月制定了《云南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后评价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自2020年度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20〕20号),省属企业年报审计由省国资委统一选聘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选聘三年有效,省国资委每年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对直接监管省属企业执行年报审计,根据监管重点对事务所提出要求并调度工作推进情况,审计结束后组织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年报审计是对企业年度经营结果的法定确认,审计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运用广泛,对企业改善经营质量、推进改革发展、落实监管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审计质量评价对促进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履职尽责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3章16条,分别是总则、评价办法、结果运用和附则。《办法》分为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及协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由省国资委和被审计企业进行,协审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被审计企业进行。《办法》适用于由云南省国资委委托对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开展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主审会计师事务评分所按省国资委70%、被审计企业30%的权重比例综合得出,省国资委、被审计企业主要对审计机构执业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项目团队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工作进度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对协审会计师事务评分所按被审计企业50%、 主审会计师50%的权重比例综合得出,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协审机构与主审所配合程度、向主审所提交资料的情况两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受省国资委委托对省属企业开展企业年报审计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协审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质量后评价在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开展。评价结果主要供省国资委内部使用,作为改进审计工作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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