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省属企业审计质量、强化国资国企监管,客观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执业能力,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云办发〔2020〕20号)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评价,是指运用科学的技术指标,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动态化的管理手段,对受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委托对其直接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开展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以下简称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受托服务期间的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项目团队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沟通情况、工作进度等方面进行评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提升国资监管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受省国资委委托对省属企业开展企业年报审计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协审会计师事务所。年报审计质量后评价在年度年报审计工作结束后开展。
第二章 评价办法
第四条 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评价方为省国资委、省属企业。
第五条 对协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质量评价方为省属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
第六条 对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价计算方法:
(一)年度省属企业年报审计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评价采用百分制。
(二)审计工作质量后评价最终分值按权重省国资委评价占70%、省属企业评价占30%综合计算得出。
(若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多家省属企业的审计工作,按单个企业的工作质量评价得分加总平均后计算出最终工作质量评价得分)。
(三)省国资委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作质量评价时,应由财务监管处、考核分配处、监督处及相关处室组成评价工作小组进行集体评分。
(四)省属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作质量评价时,应由企业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价工作小组进行集体评分。
第七条 对协审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价计算方法:
(一)年度省属企业年报审计评价工作原则上在每年8月31日前完成,评价采用百分制。
(二)审计工作质量后评价最终分值按权重省属企业评价占50%、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评价占50%综合计算得出。
(若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省属企业集团多家子企业的审计工作,按单个企业的工作质量评价得分加总平均后计算出最终工作质量评价得分)。
(三)省属企业对协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作质量评价时,应由企业集团及下属被审计子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价工作小组进行集体评分,最终评分由企业集团负责评价工作的部门加总平均后计算得出(附件4)。
第八条 省属企业评价需向省国资委正式报送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和协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评分表(附件2、附件4)和评价工作小组名单;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需向省国资委正式报送协审会计师事务所评分表(附件3)。
第九条 审计工作质量评价考核等级划分: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5-84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省国资委应将评价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并作为改进审计工作质量、下一步开展审计机构选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对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省国资委将终止与其继续合作。对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仅为合格或审计结果出现明显或严重错误的会计师事务所,省国资委将视情况通过下发整改通知、提示函,开展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改进工作质量。
第十二条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包括约谈、 解除合同、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列入省国资委失信黑名单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恶意串通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结果;
(二)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出具的报告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以及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提示未提示的问题未进行披露;
(四)未按利益冲突相关规定办理,未按相关规定回避,与被审计企业产生利益冲突、利益交换情形;
(五)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计业务,或将承办的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六)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执业规范、八项规定精神等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对政府审计、巡视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年报审计存在应发现未发现、应提示未提示等重大质量问题的,将组织开展核查;对应当追责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责任人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
省国资委评价标准
审计项目名称:
审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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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参考分值 |
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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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 |
1、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0-4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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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履行对委托方的责任,与委托方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认真负责(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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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认真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0-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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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团队的专业胜任能力 |
1、对服务项目所涉经济行为深入了解,向国资委报送的工作方案及时、可行,实际工作与工作方案基本一致(5-6分) |
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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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服务项目所涉经济行为基本了解,向国资委报送的工作方案基本可行,实际工作与工作方案基本一致(3-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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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服务项目所涉经济行为基本不了解,报送的工作方案基本不可行或者未报送工作方案(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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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合理,出具审计报告前与国资委沟通和听取意见充分(6-8分) |
0-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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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备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较为合理,出具审计报告前与国资委沟通和听取意见充分(3-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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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配备不够合理,出具审计报告前与国资委沟通和听取意见不够充分(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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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情况定期(每月一次)向云南省国资委汇报,内容完整,重点突出(4-5分)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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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情况未定期向云南省国资委汇报,内容完整,重点突出(2-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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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情况未定期向国资委汇报,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0-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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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 |
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8-10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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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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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的各类专项报告符合云南省国资委编制要求(4-5分)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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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具的各类专项报告不符合云南省国资委编制要求(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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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国资委提示的重大问题、重大风险全面,问题和风险揭示准确、深入,定性准确,依据充分,建议及解决方案切实可行(8-10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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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国资委提示的重大问题、重大风险较全面,问题和风险揭示不够准确深入,定性准确,依据一般,建议及解决方案基本切实可行(5-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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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国资委提示的重大问题、重大风险不全面,问题和风险揭示不准确、流于表象,定性不准确,依据不充分,建议及解决方案不切实可行(0-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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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其他专项报告事实表述清晰、简练,问题定性准确,法规引用恰当,取证充分,建议具有很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8-10分) |
0-1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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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其他专项报告事实表述基本清晰、简练,问题定性基本准确,法规引用基本恰当,取证不够充分,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可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7分) | |||||
|
4、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其他专项报告事实表述不清晰、叙述冗长,问题定性不准确,法规引用不恰当,关键证据缺失,建议缺乏针对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没有促进作用(0-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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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面跟踪核查企业对上年度管理建议书中识别出问题、风险整改执行情况(6-10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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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部分跟踪核查企业对上年度管理建议书中识别出问题、风险整改执行情况(3-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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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跟踪核查企业对上年度管理建议书中识别出问题、风险整改执行情况(0-2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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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省国资委监督处等部门移交移送重大问题线索并受理一条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6分) |
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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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进度 |
1、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时间进度和要求,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8-10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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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按照工作方案的时间进度和要求,较好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5-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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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工作方案的时间进度和要求,未能有效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0-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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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国资委要求时限完成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审核报告等各类专项报告(以出具报告为准)(8-10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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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特殊原因未按时限要求完成国资委要求的各类专项报告(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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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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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项(至0分为止) |
1、经其他类似监督活动(政府审计、全面审计、巡视巡查等)核查,存在应提示未提示的重大问题、重大风险或审计结果中出现重大错误(8-10分) |
0-1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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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其他类似监督活动(政府审计、全面审计、巡视巡查等)核查,存在应提示未提示的较大问题、较大风险或审计结果中出现较严重错误(5-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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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其他类似监督活动(政府审计、全面审计、巡视巡查等)核查,存在应提示未提示的部分问题、部分风险审计结果中出现一般错误(1-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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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认真履职的事项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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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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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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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认为其他需要评价和注意的事项 | |||||
评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省属企业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项目名称:
审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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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参考分值 |
评分 |
|
职业操守和服务态度 |
1、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0-5分) |
0-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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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与服务对象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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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持原则,不为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谋取不当利益(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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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团队的专业胜任能力 |
1、对服务项目所涉经济行为深入了解,工作安排合理(6-8分) |
0-8分 |
|
|
1、对服务项目所涉经济行为基本了解,工作安排基本合理(3-5分) | |||
|
1、对服务项目所涉经济行为基本不了解,工作安排基本不合理(0-2分) | |||
|
2、服务期内,配备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合理、稳定,工作延续性好,服务过程中表现出高度的专业能力(8-10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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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期内,配备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基本合理、稳定,工作延续性较好,服务过程中表现出较高的专业能力(5-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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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期内,配备项目负责人等工作人员不合理,主要审计人员变动大,工作延续性较差,服务过程中表现出的专业能力一般(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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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过程中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4-6分) |
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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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过程中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较为合理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2-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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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过程中不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会计准则(0-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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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 |
1、审计程序规范,取证适当、充分,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4-6分) |
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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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程序相对规范,取证相对适当、充分,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2-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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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程序不规范,取证不适当、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0-1分) | |||
|
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6分) |
0-6分 |
||
|
2、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0分) | |||
|
3、出具的各类专项报告符合云南省国资委编制要求(4-6分) |
0-6分 |
||
|
3、出具的各类专项报告不符合云南省国资委编制要求(0分) | |||
|
4、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其他专项报告事实表述清晰、简练,问题定性准确,法规引用恰当,取证充分,建议具有很强针对性、可操作性,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促进作用(7-8分) |
0-8分 |
||
|
4、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其他专项报告事实表述基本清晰、简练,问题定性基本准确,法规引用基本恰当,取证不够充分,建议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并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可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6分) | |||
|
4、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及其他专项报告事实表述不清晰、叙述冗长,问题定性不准确,法规引用不恰当,关键证据缺失,建议缺乏针对性,不具有可操作性,对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没有促进作用(0-4分) | |||
|
5、对企业提供专业的增值服务,对企业日常咨询提供合理的建议(4-5分) |
0-5分 |
||
|
5、对企业提供较专业的增值服务,对企业日常咨询提供较为合理的建议(2-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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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企业提供的增值服务不够专业,对企业日常咨询提供建议操作性不强(0-1分) | |||
|
6、按国资委的要求审核企业财务报表与久其报表的一致性(3-5分)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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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未按国资委的要求审核企业财务报表与久其报表的一致性(0分) | |||
|
沟通情况 |
1、出具审计报告前与管理当局沟通和听取意见充分(3-5分)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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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具审计报告前与管理当局沟通和听取意见不够充分(0-2分) | |||
|
2、工作过程中,主审所对协审所的工作统筹得当,与协审所沟通充分(3-5分) |
0-5分 |
||
|
2、工作过程中,主审所对协审所的工作统筹不得当,与协审所沟通不够充分(0-2分) | |||
|
3、对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充分(3-5分) |
0-5分 |
||
|
3、对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不够充分(0-2分) | |||
|
工作进度 |
1、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的时间进度和要求,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4-5分) |
0-5分 |
|
|
1、基本按照业务约定书的时间进度和要求,较好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2-3分) | |||
|
1、未按照业务约定书的时间进度和要求,未能有效履行规定的责任义务(0分) | |||
|
2、按企业要求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以出具报告为准) (4-5分) |
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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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特殊原因未按时完成项目,但事先已与委托方沟通,(以出具报告为准)(2-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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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完成项目(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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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得分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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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单位认为其他需要评价和注意的事项 | |||
评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主审会计事务所评价标准
评价单位:
项目名称:
审计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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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 |
评价标准 |
参考分值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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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审所配合程度 |
1、根据主审所年报审计的总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对审计人员、时间等作出适当安排,审计的质量和时间符合要求(15-20分) |
0-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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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主审所年报审计的总体要求及时间安排,对审计人员、时间等安排基本适当,审计的质量和时间基本符合要求(8-1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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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审计人员、时间等安排不适当,审计的质量和时间不符合要求(0分) | |||
|
2、对主审所负责集团审计的项目组所需了解的情况回复及时、全面、准确(8-10分) |
0-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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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主审所负责集团审计的项目组所需了解的情况回复基本及时、全面、准确(5-7分) | |||
|
2、对主审所负责集团审计的项目组所需了解的情况回复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0-4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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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事项以适当方式提醒主审所负责集团审计的项目组予以关注(6-10分) |
0-10分 |
||
|
3、对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事项未提醒主审所负责集团审计的项目组予以关注(0分) |
评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协审会计师事务所汇总评分表
评价单位:XX企业、XX会计师事务所(主审所)
项目名称:
协审机构名称:
|
评价单位 |
企业名称 |
分值 |
平均分 |
|
评价单位认为其他需要评价和说明的事项: | |||
评价单位盖章(省属企业):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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