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州市国资委:
为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力量,加强对国资监管咨询专家的统一管理,实现各业务板块咨询专家的协同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强化国资国企决策的合规管理,提高国资国企决策质量,现将经省国资委第8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2021年12月8日
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咨询专家的智力智库支撑作用,提高国资监管能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按照规定程序选聘,为国资国企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纳入省国资委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的专家。
第三条 省国资委设立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咨询专家的遴选与增补、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运行、会议组织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资国企决策咨询工作需要,原则上以国资监管应用为导向,将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划分为五个类别:
第一类:战略规划、改革重组;
第二类:资本布局、投资决策;
第三类:运营管理、产权交易;
第四类:金融资本、资产财务;
第五类:合规风控、监督应急。
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由涉及该专业领域的咨询专家组成,人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咨询专家按照广泛参加、动态调整、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应当吸纳社会各界高层次人才。入库咨询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廉洁公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丰富的国资国企运管经验或较深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情况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专业素养,应有与申请专业类别相关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相关专业一级(含不区分等级)国家职业资格或博士及以上学历,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针对国家、省级特殊专项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熟悉所从事专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专业意见;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含)以下,专业领域内的资深专家、两院院士等可不受年龄限制。
其中作为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应当具备国家级专家水平,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国家级的学术带头人)或业界翘楚。
第七条 咨询专家采取单位推荐、个人申请及专家引荐方式,由省国资委审核后入库,对特别重要的咨询专家可由省国资委邀请本人同意后直接入库。
第三章 咨询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咨询专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和战略规划的重大、疑难问题论证;
(二)参与国企改革重组的咨询审查;
(三)参与国资国企规划评审专家咨询;
(四)参与国企投资评审审核;
(五)参与国资国企科技创新审查;
(六)参与国有资产交易评估项目、清产核资项目的评审审核;
(七)参与资产资本、产权股权和法务诉讼等业务咨询评审;
(八)参与国资监督检查;
(九)参与国资监管制度、规范和标准的制订修订;
(十)承担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咨询专家入库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参与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
(二)参加培训和组织调研的权利;
(三)获取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聘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咨询专家入库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二)秉承科学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咨询、评审以及专项工作做出科学评价,并提出合理意见;
(三)参与咨询、论证、评审等工作时所提出意见及建议应有利于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签署承诺书,对咨询、论证、评审过程中所接触的资料、数据或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用于除咨询、论证、评审之外的其他用途;
(五)遵守廉洁规定,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技术咨询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能够积极配合省国资委的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会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咨询专家聘用程序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入库需填写《云南省国资国企咨询专家申请表》(附件),由省国资委审核后聘用,并颁发聘书:
(一)在省国资委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所需专业类别要求、聘用条件,省国资委同时向相关单位或组织发函,明确告知推荐条件及相关材料要求,征集咨询专家候选人;
(二)收集《云南省国资国企咨询专家申请表》,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咨询专家候选人名单;
(三)咨询专家候选人名单在省国资委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国资委审核后聘用。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档案所在单位、协会或学会盖章的《云南省国资国企咨询专家申请表》原件;
(二)最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章 咨询专家选取及使用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因项目(工作)审核、评估、检查、验收等咨询管理活动所需咨询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选取,特殊情况下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专家不能完全满足咨询需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采取特邀方式确定咨询专家。
第十四条 咨询组织单位和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确定咨询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按回避要求从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随机选取,咨询结果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咨询专家使用坚持轮换原则。避免同一咨询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审核、评估或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咨询专家选取应将关联企业及利益相关的咨询专家排除在外。
第十七条 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评价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咨询组织单位和部门通过评价、审核、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咨询专家参与审核、评估咨询、专项工作情况进行正面、负面记录评价。
第六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每年进行一次咨询专家个人信息更新及资格复查,当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咨询专家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专员。
第十九条 咨询专家聘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且本人未提出辞聘的,双方协商后予以续聘。
第二十条 咨询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经省国资委批准后,予以解聘,被解聘后不得重新聘用。
(一)因本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二)徇私舞弊,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洁纪律的;
(四)在已知相关信息情况下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或提供虚假个人材料的;
(五)日常考核不合格、三次以上未能按时参加会议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技术咨询工作的;
(六)影响其正常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省国资委每年对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进行补充调整,年调整专家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咨询专家提供咨询主要包括日常咨询和会议咨询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不得接受利益关联单位及有关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的馈赠,不得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咨询公正性的接触。
第二十四条 咨询专家开展咨询、评审等工作,应保守被咨询秘密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摘录、引用和外传咨询资料,不得在技术咨询会议前公开本人参加会议的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在结论公布前不得泄露咨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咨询专家参与决策咨询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报酬,由组织单位按国家、省或企业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国资国企咨询工作中成绩显著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咨询专家,省国资委可视情况给予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咨询专家实行开放式管理,供全省国资管理机构和企业使用。各省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除特殊要求外,各省属企业不再建同类专家库。州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国资国企咨询专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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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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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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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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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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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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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 康 状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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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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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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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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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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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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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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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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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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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的专家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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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工 作 及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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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荐 意 见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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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承 诺 |
本人已阅读和知悉《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内容,自愿申请成为“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库”咨询专家。 本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本人愿遵守《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勤勉履行各项义务。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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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意见 |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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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审核 意见 |
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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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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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档: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云南省国资国企决策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